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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磨片伤眼 消协“撑腰”维权
 
2019-06-25 09:04:44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张俊宏 记者顾艳伟)2017年9月,广西区桂林市全州县奇石爱好者蒋先生购买了一个电动打磨机为石头抛光,结果,磨片从磨头飞出击中左眼导致伤残。蒋先生要求经营者给予经济赔偿,遭到拒绝。蒋先生投诉到全州县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全州县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记者近日获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即判令经营者承担80%责任,向消费者赔偿66760元。目前,蒋先生已经拿到经营者支付的赔偿金。

抛光奇石崩伤眼

蒋先生平时喜欢收藏各种奇石。2017年9月7日,他在全州顺达五金标准件供应站购买磨头、贴式磨片(两者组合后为电动打磨机),用于奇石的抛光,结果,悲剧发生了。

9月9日下午,蒋先生使用电动打磨机为石料抛光时,贴式磨片突然从磨头飞出,正好击中蒋先生的左眼,鲜血瞬间流了满脸。家人急忙将其送到全州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医院建议转院到桂林市大型医院治疗。

次日,蒋先生被送到桂林市接受医治。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球内积血、左眼晶体脱位、左眼视网膜脱离等。5天的住院治疗以及后续的门诊检查治疗,蒋先生共花费7000多元。出院后,桂林市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蒋先生的左眼为八级伤残。

平白无故飞来横祸,蒋先生于2017年9月18日向全州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全州顺达五金标准件供应站赔偿医药费以及后续治疗费。

消协全力支持维权

全州县消协负责人告诉记者,据蒋先生描述,他给石头抛光时戴着老花镜,磨片飞出后击碎镜片,破碎的镜片崩入眼睛,由此才导致严重的后果。受理蒋先生的投诉后,消协及时展开调查,没想到,经营者对消协的调查工作非常排斥。

据了解,蒋先生投诉时只提供了一份收据,上面没有销售方的信息和公章。全州县消协曾让供应站对该票据加盖公章,遭到拒绝。消协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在售卖给蒋先生的磨片上,贴有“顺达”标签。由此,经营者不得不承认产品的确是从该店售出的。

或许是感到全州县消协继续深入调查会对自己不利,全州顺达五金标准件供应站负责人陈某开始找关系向全州县消协施压。压力面前,全州县消协并没有退缩,而是有条不紊地继续开展调查工作。同时,消协邀请原全州县质监局工作人员一起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现场组织调解,希望能够化解这起纠纷。

“经营者还是继续不配合,现场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全州县消协负责人说。考虑到经营者的态度,全州县消协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诉讼解决问题。

随后,全州县消协与消费者聘请的律师进行前期工作沟通,并就适用法律法规提出了相关建议,同时为消费者出具了相关证明。

在全州县消协的支持下,2018年1月,蒋先生将全州顺达五金标准件供应站起诉到全州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经营者赔偿其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4699元。

经营者担责八成

全州县人民法院认为,庭审中,经营者没有出示所销售的磨片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生产标准等文件,该磨片属“三无”商品,由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辩称,蒋先生受伤系磨头存在缺陷所致,而非磨片不合格。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陈某在法庭上用自己带来的磨头安装上涉诉的磨片,进行现场演示。在插入电源后不到10秒钟,磨片从磨头脱离飞出,导致庭审一度中断。这一现场演示,更进一步证明了经营者的磨片属于不合格产品。

庭审中,全州县消协秘书长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将该起纠纷的受理和调查情况,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受到法庭的采信。

法院同时认定,蒋先生明知该磨片属于“三无”产品,但在使用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同时,结合其受伤部位以及受伤程度看,该伤情只有在眼部靠近磨片时才可能造成,据此判定蒋先生在使用磨片抛光时姿势不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018年5月3日,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州顺达五金标准件供应站承担80%的责任,依法赔偿蒋先生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合计66760元。

全州顺达五金标准件供应站不服,向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供应站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长葛市奥力金刚石工具厂产品手册,以及一份开单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的进货单,以证明涉诉磨片不是“三无”产品。桂林市中院认为,该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能证明全州顺达五金标准件供应站所主张的事实,因此不予采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桂林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获得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全州顺达五金标准件供应站销售存在质量缺陷的商品,并因此导致蒋先生受到伤害,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蒋先生在使用涉诉商品时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全州顺达五金标准件供应站承担80%的责任,合情合理亦合法,并无不当。纠纷双方对一审确定的损失数额无异议,对于一审法院的结果,二审予以确认。

最终,桂林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先生已经拿到经营者支付的赔偿金。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俊宏 顾艳伟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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