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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入“童星”演艺陷阱 法院判传媒公司全额退款
 
2019-07-05 09:27:41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黄晓宇 记者 刘浩) 随着各类综艺娱乐节目的热播,越来越多的小演员、小主持人进入大众视野。不少家长感到,如果自家宝贝也能上节目、拍电影,既能培养孩子特长,又能为日后入园入学“加分”,说不定还会成为“明日之星”……然而现实中,有些家长就不小心落入了演艺消费的“坑”。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女士等6名家长起诉传媒公司的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传媒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判全额退款

面试选拔小演员

“您好,您的孩子已经入选XX电视台儿童情景剧面试……”2017年年初,孙女士接到了一个自称是电视台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她的儿子小亮(8岁)进入了某频道微电影拍摄选拔,请她带孩子去面试。接着,孙女士收到一条短信,上面有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孙女士看到在电视台面试便放下心来,抱着试试的心态带孩子参加了面试。

面试当天,孙女士看到现场有许多“XX电视台网络情景剧拍摄”的宣传海报,及其他孩子拍摄微电影的图片、视频等,面试老师的名片上也印有“XX栏目组艺术总监、导演”的字样。孙女士感觉“非常正式”。过了几天,孙女士接到小亮进入复试的通知,高兴不已。

小亮复试后,栏目组称赞孩子表现非常好,可以进入剧组拍摄,但正式上镜前还需专业的老师辅导。孙女士听到孩子能拍电影、上电视,对方也在协议中承诺“在一年有效期内100%上镜、100%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爽快地与传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赞助协议,并支付了培训费、包装推广费等共计1.5万多元。

合同到期未播出

协议签订后,孙女士陪着小亮辗转多地进行培训和拍摄。食宿、路费均由孙女士承担。孙女士在现场认识了其他同样带孩子来拍微电影的家长,孩子年龄在3至8岁之间。据其他家长说,因为角色不同,他们交的推广费或赞助费也不同,从8000多元到1万多元不等。在此期间,小亮总共参与了3部影片的拍摄。

2018年4月协议到期后,孙女士和小亮却未见影片播出。孙女士多次向传媒公司催问影片播出进程。传媒公司以档期排满等各种理由搪塞,并拒绝退费。最终,传媒公司告诉孙女士,小亮参与拍摄的一部影片因第三方在制作的过程中母片丢失无法播出。其他家长也纷纷反映,他们孩子拍摄的影片也因各种原因未能播出,少数已播的影片并不是在电视上播出,而是传媒公司给了一个网络视频链接,且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时间。

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孙女士等6名家长起诉传媒公司,要求全额退款。

传媒公司违约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传媒公司全额退款。传媒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上诉。传媒公司辩称,母片丢失是第三方的责任,是不可抗力,不能因此要求退款;合同中的“100%播出”并未明确一定要在什么平台播出;赞助费属于家长对拍摄的无偿赠与,不应退还。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与孙女士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传媒公司主张因案外人原因导致母片损毁,是不可能抗力,但该院认为,案外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传媒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应负的合同责任。对于已播出的影片,因播出时间已超出协议有效期,所以传媒公司仍构成违约。鉴于传媒公司在协议中明确承诺,“在有效期内100%上镜、100%影片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因其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孙女士等人要求传媒公司全额退费,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赞助协议和合作协议是一个整体,孙女士等人支付赞助费用是附条件的,并非纯粹的赠与行为,因传媒公司的行为导致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赞助费用亦应予退还。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要明确权利义务

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各类演出或是培训机构时,首先要对相关产业、合作对象、对方的资质及知名度等有充分的了解,慎重选择。其次,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避免落入陷阱,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含糊不清。如本案中传媒公司承诺的“100%播出”,应对具体播出平台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容易给对方留下可操作的弹性空间。最后,家长在带孩子参加各类活动和培训时,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如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多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规律出发,不可盲目跟风。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黄晓宇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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