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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2019-08-02 08:15:21   杭州网

每日商报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一般均由父母等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但当未成年人因上学等原因暂时脱离监护人的看管时,监护人就无法充分地履行监护职责。一旦未成年人在此期间受到伤害,就需要及时厘清各方职责。

朱某与陈某就读于同一所小学,在一次课间休息时,朱某与其他几名学生一块跑向操场玩耍,途中,陈某突然从朱某的左侧向右拐,冲到朱某前面,朱某反应不及与陈某相撞,导致陈某脚踝骨折。陈某受伤后,班主任立即通知了双方家长,并陪同将陈某送往医院。陈某住院后进行了手术,其间共花费5万多元,而且,康复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协商无果,陈某将朱某及学校一块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学校则认为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学校不仅定期对在校学生进行了各类安全教育,还经常通过微信群等途径向家长宣传了相关教育内容,已经履行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至于朱某与陈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活动中因碰撞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可由双方分担损失,遂判决由朱某的监护人向陈某赔偿50%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由学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事实上,只要学生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就需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无论是意外事故还是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学校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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