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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犯罪花招多 制销假药占比最高
 
2019-08-26 08:33:26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董雅婷)8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3年以来涉及医疗领域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据统计,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该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涉及医疗领域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210件,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179件,在涉医疗领域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非法行医罪21件,诈骗罪5件,非法经营罪5件。涉医疗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对国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对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造成恶劣影响,亟须引起重视。

海淘代购药品安全存忧

北京市三中院表示,在调研案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在涉医疗领域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犯罪行为以销售假药行为为主,销售假药场所主要是较为隐蔽的小型情趣用品店、私人美容院、护肤工作室、快捷酒店、海淘微商、淘宝网店等。

在北京三中院公布的案件中,被告人郭某从事海淘代购生意,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向个人及“进口商品”门店销售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日本著名品牌眼药水、头痛药和日本龙角散等物品。案发后,民警起获用于销售的眼药水、头痛药、龙角散等物品400余盒。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起获物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对于网购非处方药品要慎重,购买药品时应当仔细检查药品外包装。注意辨别药品包装上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药品批准文号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需要取得专门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需要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涉及医疗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存在延误、恶化患者病情的潜在风险。

北京市三中院表示,该类案件被告人多利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信息、进行线上洽谈,通过病友群进行宣传推广,以病友好评、展示销量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多因盲信宣传效果或贪图价格优惠而购买非法经营者所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殊不知所购买的“救命药”来源不明、真假未知,非法经营者也并不具有储存、保管、运输、销售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资质和条件。对此,法官建议,市民应选择正规就医、购药渠道,食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共同构筑药品安全防线。

非法行医威胁生命健康

在北京市三中院公布的案件中,被告人杨某系某美容美发中心理发师,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称是中医皮肤病专家,有祖传秘方可以治疗牛皮癣,使用偶然获得的药物在美发店为患者治疗。在为被害人范某医治过程中,范某出现身上刺痛、起水泡、头晕、呕吐等现象,杨某则称是正常现象,最终范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范某系外敷药物中的苯甲酸进入血液中毒,造成心、肝、肾、脑等器官损害,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外敷药物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官表示,该类犯罪的犯罪场所通常较为隐蔽,行为人没有执业资格而冒充执业医师,或在村镇等开设无名诊所,或挂靠正规注册的诊所从事医疗行为,或依托美容院、整形工作室等场所,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法官建议,就医就诊应当正规的医疗机构,相信专业医生的专业判断,不要轻信网络平台、美容公司等非正规医疗机构及所谓病友、销售人员的宣传而擅自接受治疗或用药,尤其要对宣传治疗效果奇佳、“包治包好”的药品保持谨慎。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医托”诈骗致人财两空

“医托”诈骗是典型的涉医疗领域诈骗犯罪,该类犯罪的行为人正是瞄准了患者有病乱投医的心理,利用患者对未知疾病的恐惧和对医疗机构、医师资质的不了解,对患者进行诈骗,被害人往往耗费了时间、金钱和精力,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在北京市三中院公布的案件中,被告人肖某、田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医院中医科诊室承包给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一雇佣、组织被告人彭某二、刘某、汪某、曾某、彭某三等多名医托,分别在各大医院寻找外地来京的看病人员,以自己与病患得过相同疾病并在某医院治愈或自己也要前往该医院为由将病患骗往该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夸大其医生身份和治疗效果,开具不明配方的高价中药,并由彭某一或医托带领病人付款、取药,被告人向某为医院挂号及收费员,负责收取被害人钱款、给中医诊室及医托人员结算提成、为病患办理退费等工作,共骗取31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3 175元。

对此,法官提醒市民,要对主动搭讪的其他患者、患者家属应提高警惕。同时建议医疗机构应加强定期巡查,定期清理医疗机构内张贴、发放的非法小广告,加强医院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秩序维护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违法线索,加强对院内医务、工勤、安保等从事医疗服务保障人员的管理,防止和避免内部人员与医托勾结。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董雅婷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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