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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延期交房 同一个单元竟有3个交房年份
 
2019-10-25 09:20:04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尹训银)“威海山水文园福海小区共9栋楼,先是延期交房,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现在又强制我们收房,并且开发商已经擅自把部分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近日,山东省威海市部分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记者反映了他们买房的遭遇。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投诉

延期后强制交房

据刘先生介绍,2017年6月份,他在威海市环翠区的威海山水文园福海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是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置业),合同约定2018年12月31日前交房。结果到了交房时,开发商却说不具备交房条件只能延期。

今年6月,部分购房者陆续收到开发商交房的通知书,到现场一看,傻眼了:整个小区既没有大门也没有车库,地面也没有绿化,公共设施部分几乎都没有完善。这种情况下,怎么交房?

由于开发商坚持强制交房,无奈之下,购房者纷纷拨打12345进行投诉。在相关部门的干预下,开发商承认不具备交房条件。此后,少数购房者因为装修的原因同意收房,多数购房者对收房一事仍持观望态度。

刘先生告诉记者,小区连基本的煤气和网络,也是在购房者集体投诉后,开发商才准备给安装。

调查

涉嫌捂盘惜售

采访中,记者从购房者张先生口中得知,威海山水文园福海小区项目于2006年取得土地证,2007年拿到建设用地规划,2013年开工,2014年7月取得预售证,2015年年底竣工。

“该项目历经近14年至今没有销售完,涉嫌长期捂盘惜售。”张先生告诉记者,该项目位于黄金地段,自2015年销售至今,只有每年5月和10月会放出几套房源,没有集中、公开销售过,房价也由最初的不到1万元/平方米涨到现在的毛坯房2万元/平方米,精装修2.5万元/平方米,而且交房一拖再拖,直到今年6月开发商强行交房,房屋尚未经过综合竣工验收。

“我是2018年10月17日买的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后来才发现,同一个单元里有3个不一样的交房年份,最晚的要到2020年12月31日交房。要不是大家共同建了一个维权群,都还被蒙在鼓里。”购房者陈先生感到很无奈:“开发商售楼时承诺的会所、游泳池、绿化标准全都没有兑现,现在看到的只是一个破烂不堪的小区。”

记者了解到,该小区53位购房者自发组成了一个维权群体。集体压力之下,该小区项目合同得以公示,开发商已把9栋楼中尚未销售的房子全部抵押给了烟台银行。

近日,记者采访到了鑫恒置业销售总监隋某。据隋某介绍,小区实行的是单体验收,凡是交房的都已经通过验收,目前已有60多户。虽然小区还没有配置大门,但是公司安排了保安24小时巡逻。小区绿化的确没有全部完成,目前只是完成了部分交房区域。谈到房子抵押给银行一事,隋某表示并不知情,称或许是集团总部的安排。

事件进展,《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观点

开发商违约应担责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延期交房、未按规定交房、房屋附属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交付合格的商品房是法定义务,因此,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商品房真真实情况的权利。关于鑫恒置业延期交房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与消费者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全部购房款及其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查封、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等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四)将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至于消费者反映的绿化、道路问题,开发商应按照规划要求施工和完善,尽快落实与消费者达成的合同和承诺,为消费者提供环境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刘先生和其他购房者可以向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就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等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需同时达到竣工验收、规划验收、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个条件,然后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交房,其交付行为应视为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赔偿责任,或者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造成消费者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在项目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就收房,后期可能面临无法办房产证等风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尹训银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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