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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 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2020-01-07 08:41:38   杭州网

主持 郑炜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2015年12月1日,李先生和王女士与结婚。2017年5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直至2018年4月7日,双方同意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女儿由李先生抚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补偿王女士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诉讼中,王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先生所有。

那么,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该涉案房产归谁所有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由于离婚协议是以婚姻身份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书并非当然适用“一经签字即可生效”的一般合同规则。离婚协议书的根本目的在于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享有和分担等作出约定。如果离婚未成,则属协议目的没有实现,其他约定则无从谈起。从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为在法律意义上成功离婚,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书也因此未能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该依据法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在此提醒: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方式,要求男女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婚内离婚协议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础目的,其他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的内容具有附随性。只有当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主持 郑炜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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