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 王文郁)2月21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辽宁鞍山、本溪、葫芦岛、辽阳、锦州、盘锦等6地法院于当日公开宣判了6起涉疫犯罪案件。据悉,相关案件所涉罪名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及寻衅滋事罪,涉案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某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今,赵某龙私自购买警用装备录制快手、抖音视频,使大量网友认为其是警察身份。2020年1月26日,赵某龙利用其昵称为“鞍山交警小龙”的微信,在其朋友圈冒充警察编造并发布了由其带队封闭鞍山所有高速公路口的虚假疫情信息。广大市民因此感到恐慌,纷纷向市长热线、鞍山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打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占用大量公共资源,严重扰乱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法院认为,赵某龙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微信朋友圈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赵某龙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楠诈骗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末,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张某楠在微信群内以发布其有口罩货源的虚假消息为手段,分别骗得周某3650元、陈某某3000元,后将两人拉黑,所得钱款被其挥霍。法院认为,张某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楠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薛某妨害公务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薛某于2020年2月13日下午,到本溪市平山区东进社区找其父亲薛某某。因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地社区根据政府统一要求在平山区交通岗国大药房附近设立防疫卡点,对进出社区的人员进行登记。薛某在卡点处拒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推搡、殴打正在进行防疫工作的综合执法人员鄂某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孟某某。法院认为,薛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被告人薛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韩某寻衅滋事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7日9时30分,在辽阳市白塔区新兴街中心路交通岗路口,青年街社区工作人员陈某某、康某某等人看见韩某正在用刀破坏小区防疫工作的警戒线。随后,社区工作人员上前对韩某进行劝阻,韩某不听劝阻并辱骂社区工作人员。附近居民李某见状亦上前对韩某进行劝阻。后韩某持刀恐吓、追逐社区工作人员及李某,造成周围居民群众恐慌后离开现场。法院认为,韩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持凶器追逐、恐吓、辱骂他人,破坏防疫工作秩序,造成周围群众恐慌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被告人韩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蹇某林诈骗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蹇某林在黑山县白厂门镇家中,在无口罩售卖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在微信群中散布卖口罩的信息。2020年2月1日,被告人蹇某林用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取得了联系,并对王某某谎称有合法手续售卖N95等类型口罩。王某某将2万元定金支付到蹇某林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后蹇某林拒绝发货及联系。2020年2月6日,蹇某林知道王某某报案后,主动返回6000元。蹇某林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1.4万元。法院认为,蹇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被告人蹇某林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盘锦市大洼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荆某坤妨害公务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8日17时许,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大洼派出所刘某等4名民警到大洼区大洼街道清河湾小区东门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荆某坤等人与小区保安因疫情期间出入小区等问题正在争吵并发生厮打。刘某等4名民警欲将荆某坤及其他人员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荆某坤暴力反抗。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荆某坤用拳打到民警田某某肩部,并用脚踹民警刘某腹部,严重阻碍出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法院认为,荆某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被告人荆某坤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迅速反应,依法及时下发惩治13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辖区法院对涉疫案件快审快结,对破坏和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要形成有力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