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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屾山:“大数据杀熟”涉嫌价格欺诈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2020-03-20 08:52:02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裴莹)3月17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做客《中国消费者报》和今日头条财经频道联合推出的“消费热点解读”栏目,分享他对大数据杀熟、商家砍单等现象的看法。

大数据杀熟是近两年消费领域的热门话题,而被质疑的商家的答复都是:没这回事。岳屾山认为,如果商家确实存在“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将可能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因为“大数据杀熟”这种区别定价方式及虚构客观情况诱导消费的行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退一赔三”。

疫情期间,不少消费者在电商买口罩后被商家关闭订单、强制退款。对此,岳屾山分析称,如果商家有货,后因疫情影响导致货物来源中断、运输受阻,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则可以免除商家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相应违约责任,但其仍应当将所收款项退还给消费者。如果商家并未受疫情影响而是故意不履行合同的话,则除应将款项退还给消费者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疫情期间长租公寓被曝一边要求房东免租、一边收租户租金,岳屾山表示,这种“两头赚差价”的行为,实际上是把疫情带来的风险全部推给了房东和租户来承担,不仅违反了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长租用户疫情期间始终居住并使用房屋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那么租赁企业并没有因为该房屋受到租金收入的影响和其他损失,其就该房屋向房东主张减免租金的行为除非有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不具有合理性,也不符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适用的相关规定。

以下为微访谈实录: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大数据杀熟话题再次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商家往往否认存在大数据杀熟,对此你怎么看?如果确实存在,它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岳屾山:网络商家通过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购买能力等数据信息,对使用次数较多的客户实行“隐蔽式”抬价的这种“大数据杀熟”行为,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隐含价格欺诈,涉嫌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商家确实存在“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将可能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因为“大数据杀熟”这种区别定价方式及虚构客观情况诱导消费的行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故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除此之外,《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这种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面临着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后果。

中国消费者报:疫情期间不少电商都在销售口罩,而许多消费者成功下单后却发现商家直接关闭订单、强制退款。对这种砍单行为,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岳屾山:被“砍单”这种行为我们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商家有货,后因疫情影响导致货物来源中断、运输受阻,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则可以免除商家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相应违约责任,但其仍应当将款项退还给消费者。如果商家并未受疫情影响而是故意不履行合同的话,则除应将款项退还给消费者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还有一些商家故意囤货“待价而沽”等待提价,甚至有的商家本身没有货物,只是利用消费者购买防护产品的急切心理诱导其下载注册客户端、套取个人信息、浪费消费者精力等,则明显属于不良营商手法,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或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日常消费中,消费者是否有必要及时开发票?从维权的角度,怎么看待看发票的作用?

岳屾山:消费者有必要要求商家及时为其开具发票,一方面,这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商家的义务;另一方面,从维权的角度来说,发票是我们证明消费事实以及进而维权的重要凭证。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消费时往往不会专门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发票就成了证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买卖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据。如果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便可以依据发票,向商家提出退换货或维修申请等。如果消费者购物时没有向商家索要发票,维权时就相对麻烦一些,比如需要收集购物时的收据、小票、付款记录等凭证来证明消费的事实。如果消费者无法提供包含商家有效信息的购买凭据的话,那无论在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还是起诉维权时,相关部门往往也很难对商家进行监管或支持消费者的诉求。所以有发票在,消费者在维权路上就可以少走一些弯路。

中国消费者报:疫情期间,有长租公寓被曝一边要求房东免租,一边收租户租金,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岳屾山:首先,因为疫情的影响,租赁市场的确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是一些租赁企业“一边要求房东免租,一边收租户租金”的这种“两头赚差价”的行为,实际上是把疫情带来的风险全部推给了房东和租户来承担,不仅违反了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即使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也并不代表所有的租赁合同都受到了相应的影响。比如有的长租用户疫情期间始终居住并使用房屋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那么租赁企业并没有因为该房屋受到租金收入的影响和其他损失,其就该房屋向房东主张减免租金的行为除非有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不具有合理性,也不符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适用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疫情影响,导致租赁企业的租客减少、空置率提高、经营严重困难,则租赁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相关房东提出减免租金的诉求。因此,我们希望租赁企业能够合理合法的处理疫情下的租赁关系,同时房东和租户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抵制一些不良行为。

中国消费者报:消费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对此你有哪些建议?

岳屾山:首先,消费者要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等权利。其次,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索要并保留好发票等相关凭证,因为这些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另外,消费者还要知道有哪些维权途径并且要敢于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和商家发生争议的,可以先行与商家进行协商,争取沟通解决,如果商家拒绝沟通或沟通不成的话,消费者寻求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也可以根据不同行业或情况向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或调解不成的话,消费者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裴莹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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