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转正后,每个月有销售提成及津贴。因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公司进行裁员并与张某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补偿两个月基本工资。随后张某发现公司人事部门对其隐瞒了提成津贴的补偿金,只给公司部分员工发放了此部分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张某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自入职到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工作时间为9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张某所述的提成和津贴,属于工资的范畴,应当计算至补偿金数额内。 律师在此提醒,由于疫情影响,许多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由此也引发了劳动用工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用人单位确实经营困难需要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足额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