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讯“贷款说好的是押金3615元,现在又变成服务费用了。”张先生谈到被不明不白扣除的3615元,愤愤不平。 2016年1月张先生在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7楼中壹天威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车贷,共89000元,分36期还清,当时车贷由公司的担保业务员伊先生转交给其,但张先生只收到85385元,剩余的3615元对方表示是押金会在贷款付清后返还。2019年3月张先生已还清贷款,但该担保公司表示3615元不是押金,是服务费,拒绝退款。对此张先生表示每月还款金额已包括服务费,要求退还押金3615元。 对此,中壹天威担保业务员伊先生表示,因为银行的流水账单只保留2年,现在也找不到当时转款记录,当时考虑为担保客户分散风险,公司作为代收。如果消费者一定认为这是一笔押金的话,只要出具公司合规的押金凭证,公司方就会退还相应的押金款项,但如果提供不了相关的凭证话,公司无法进行退款操作。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叶水荣律师表示,担保公司贷款收取服务费是不合理的,除非双方有协议明确约定。无协议约定,服务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车行也应该和消费者有书面协议,约定服务费。举证责任在车行和业务员,他们得证明贷款为何会扣除3615元以及这笔款项属于服务费的依据,他们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银行流水账单10年前也可查找到。消费者可以通过消保委维权,和担保公司调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若双方没有调解成功,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处理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