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 某水务有限公司近来有点无辜:“我们是正规的污水处理企业,排放的污水也是达标的,怎么会因为排污摊上赔偿这档子事儿呢?” 事情是这样的。该公司位于甲县。某日,甲县开闸放水,导致大量城市综合污水流入下级湖泊,恰好把乙县的鱼塘给污染了。渔民张某综合媒体报道、政府对污水来源的回复,知道罪魁祸首是该公司后,就把该公司告上法庭。 该公司在法庭上振振有词,答辩称:我们公司排放的污水是达标的;张某违规养鱼,他的鱼都是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鱼死了,就一定和我们排放的污水有关系吗,张某应该先把死因调查出来;这条河上有数百家企业排污呢,凭什么只告我们一家。 该公司真的有那么无辜吗?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纠纷中,污染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多少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提供的证据。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重大过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是当时没有排放污水,污水不可能流向受害人等。本案中,该公司提出了多项答辩理由,却只有污水达标一项是和举证责任相关的。就污水达标来说,即使该公司当时排放的污水没有超过国家标准,也无法完全排除污染物质通过开闸放水污染张某鱼塘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承担80万元的赔偿责任。 另外,该公司喊冤也是情有可原的。一般来说,当事人主张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其人身、财产利益受损,也就是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是,在环境污染纠纷中,污染损害人身、财产利益的过程必然是长期的、逐渐积累的,涉及高深的科技活动,受害人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简直比登天还难。因此,考虑到受害人的能力有限,我国《侵权责任法》就环境污染纠纷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也就是要求受害人初步证明关联性,法院就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再由污染者进一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排污企业在面临环境污染诉讼时,最好针对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准备相关证据,否则折腾一大堆,还是要支付高额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