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张某因结婚需要,向杭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奥迪R8小汽车作为自己的婚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月11日至5月12日,租金为3000元/日。车辆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损坏,承租人需按时支付维修期间车辆造成的租金并承担一切修车费用”。 5月12日当天,张某如期举办了婚礼,豪车的出场也确实为整场婚礼锦上添花,让张某和新娘都很有面子。婚礼结束后,张某请伴郎方某帮忙归还租赁的奥迪汽车,然而汽车租赁公司却发现车子损坏了。于是,租车公司拿出了汽车租赁合同,要求张某根据合同上车辆承租期间意外损坏的条款约定,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并承担一切修车费用。 车子修好后,租车公司向张某提供了车辆维修的一些相关发票,维修费总计17万多。租车公司提出,张某作为车辆承租人,17万维修费一分都不能少,同时对车辆修理期间的车辆租金也要一并赔付,共计26万元。 对于这笔为数不少的赔偿金,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租车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查明,本案案涉车辆在归还途中突然熄火,伴郎方某在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后,原告联系拖车将车辆拖走,现该车辆已修理完毕继续承接租车业务。所以,富阳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未举证证明张某在租赁期间对奥迪车辆存在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的过错行为,且无法证明车辆熄火后的损害情况及现有修理费的损失系被告造成,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