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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委会、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
 
2020-12-01 09:07:41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余知都)近年来,随着各类直播平台的涌现,直播电商发展迅速,也随之出现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日前,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湖南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探讨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规范

极力向消费者“种草”某款产品的主播算不算广告代言人,是否应当承担广告代言人的相应责任?研讨会上,虎牙直播平台法务部总监李文认为,如果主播只是介绍商品客观情况,并未用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证明,那么主播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如果主播在各类意见中表达出自己推荐、证明,这时主播通过自己的名义、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可能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规范。在主播的接入环节,平台可以通过身份实名认证进行认证登记。对于主播的“口嗨”行为,平台需要进行台本的事前审查,还可以通过主播教育、主播信用管理体系进行管控。平台对于主播的违规行为要有对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屏蔽、扣罚保证金、禁播、终止提供平台服务、行业黑名单等。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益灯认为,应该修订和完善《广告法》,规范在线误导性广告,严格广告审查机关的行政监管责任,增加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刘益灯进一步阐释说,要明确界定网络虚假广告的类型、鉴别标准、法律责任,追究为广告内容真实性出具虚假证明者(如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的具体法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具体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民事赔偿责任,增加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对主播的责任也有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随着直播电商的发展,直播平台独自闯出一条营销之路。那么,直播平台是否属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一问题决定着直播平台的义务和责任分担。

李文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果仅提供社交或直播内容的,不应被视为交易平台经营者,但如果其提供了电商交易功能,则应当被视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处长熊晓甦表示,《电子商务法》并未直接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应结合此类网络交易新业态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同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也不能简单认为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修改意见。修改草案提出,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修改草案明确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网络直播活动的信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含服务提供者,下同)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平台以其他方式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应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等具体情形,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或适用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进一步规范交易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也是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准则。然而,网上交易几乎没有一个书面合同,这是网络消费维权的难点之一。刘益灯表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 其特点是经营者拟订好所有格式条款 ,消费者只需按下“接受”或者“拒绝”键 ,就决定了该购买合同是否成立。一些经营者在网站上设置如下条款:“按下接受键,表示你已同意以下条件”,这种服务条款通常出现在消费者注册为站点用户的程序中,并且消费者要成功注册,就只能按下“接受”键。这些服务条款中一般包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 一般还声明有权随时修改服务条款。

刘益灯建议,应制定《消费合同法》,树立“以消费者为本”的立法理念,规定网络消费交易合同规则,要明确界定消费合同的内涵和外延,规定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的主体、要约与承诺、撤销与履行、担保与责任等具体规则,尤其要规定网络消费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无效。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余知都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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