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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吃货,今后买到问题食品要这样维权!
 
2020-12-10 08:58:33   杭州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9日电(张尼 彭宁铃) 临近年底,不少吃货们又开始准备剁手囤货了吧!但消费过程中,大家却难免“踩雷”。

买了假冒伪劣食品怎么索赔?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谁担责?预包装食品找不到生产日期怎么处理?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针对消费者在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给出明确回答。

电商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或承担连带责任!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就对网售食品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电商平台标“自营”销售问题食品?

司法解释:平台也得担责!

你在网购过程中是不是更看中“自营”的标签?

依照上述《解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问题食品只要没吃出毛病,就不用惩罚性赔偿?

司法解释:不可以!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那么,问题食品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是否就不用承担惩罚性赔偿了?

对此,《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解释》第10条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家承诺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怎么赔?

司法解释:承诺了,就不能赖账!

现实生活中,存在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一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兑现承诺又被经营者拒绝。

遇到这种情况今后如何处理?

对此,《解释》明确,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杜绝经营者乱承诺干扰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情况发生。

预包装食品不标生产日期可能被罚!

当前,不少预包装食品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对于这一问题,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火车、飞机上提供问题食品谁担责?

日常出行,消费者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吃到问题食品后,谁来担责?

本次发布的《解释》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

《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尼 彭宁铃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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