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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拉试衣间APP涉嫌传销 被罚没4800万元
 
2021-01-12 08:25:4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站公布的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朵拉试衣间APP的实际经营主体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被蒙阴县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4600.64万元、罚款20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

经调查认定,朵拉试衣间APP开发主体为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服饰类商品,其实际经营主体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会员制模式推广应用程序和销售服饰类商品,规定了四个会员级别,分别为普通用户、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必须通过朵拉试衣间消费399元、预存5000元货款加500元保证金、10万元货款加1万元保证金才能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成为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均可根据推荐下线人员获得推荐奖励,均可根据推荐下线人员的销售、消费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消费奖励、级差奖励及享受购物折扣。

2019年8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的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没款227.454万元的处罚决定。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并未改正上述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行为,仍按照上述奖金制度通过推荐他人加入的方式继续实施朵拉试衣间APP的经营推广行为。

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以上述方式发展VIP会员、店长会员、超级店长会员20余万人,会员之间形成36个层级;2020年11月26日,杭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对按照以上奖金制度经营的相关会计账目进行审计的结果表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其账户收取会员款1.18亿元、支出采购款货款6984.62万元、支出税费171.15万元,结余4600.64万元。

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结余的4600.64万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蒙阴县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没收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600.64万元;罚款200万元,以上两项共计4800.64万元,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尹训银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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