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讯 王先生是李先生的司机,3月初,王先生按照李先生的要求去位于仓前街道的某4S店保养车辆。但提车时发现车门严重破损,与4S店沟通不成,遂向余杭区消保委未来科技城消保分会求助。 经调解 4S店以110万元回收了该车 收到投诉后,余杭区消保委未来科技城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4S店现场。“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李先生于两年前在该4S店花13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S450轿车,3月初,委托驾驶员王先生去店里保养,当时操作人员在将车子升起时忘记关车门,导致车门在空中自动打开被临近的汽车维修起落架撞到,严重破损,需更换车门。” 4S店对该事件的责任归属无异议,提出免费维修,并补偿2万元的方案。车主认为,车辆非自己原因受到损伤,即使免费维修也会产生维修记录,会对今后车辆转让产生不利影响。故要求4S店给予维修并不产生维修记录。工作人员认为,如实记录机动车维修数据属维修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双方的保护。但考虑到其财产无故受损理应得到合理赔偿,遂向4S店转达了车主意愿,最终4S店以110万元的价格回收了该车,车主表示满意。 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但要求不产生维修记录会造成安全隐患 对此,余杭区消保委未来科技城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解读,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消费者权益受损,有权获得相应赔偿,但要求4S店以不产生维修记录的方式予以维修,会给双方均造成安全隐患,更是对未来可能购买该车的第三人知情权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保护权益受损的消费者的同时,也应关注未来可能产生交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余杭区消保委未来科技城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