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 短视频行业的方兴未艾,催生了一批颇具人气的短视频App,其中“快手”凭借着产品品质、内容质量、主播人气等迅速走红。“快手”的大红大紫不光为运营商带来了市场良机,也让不法商家察觉到了收割变现流量的商机,搭上不劳而获的“顺风车”。 在余杭,就有一商家想蹭“快手”的热度,为商场起名“快手商场”,被“快手”运营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淘宝店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快手”字样,并赔偿10万元。 擅用“快手”起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经授权取得“快手”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运营有“快手”短视频App。公司成立后,经过持续推广、宣传及使用,快手公司及“快手”短视频App获得各类奖项,“快手”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及短视频App三者相得益彰,共同积累了较高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快手”已然成为该公司有一定影响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 欲搭“便车”却翻车 相较之下,成立于2018年12月的“快手商场”,作为仅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在明知“快手”知名度与美誉度的情况下,不仅未合理避让反而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样,显然是想搭上大流量的“便车”,让公众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联系。因此,快手淘宝店在其企业名称中擅用“快手”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合“快手”知名度与市场价值、快手淘宝店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性质及侵权时长、快手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余杭法院酌定“快手商场”赔偿3万元。 记者手记 欲搭“便车”却翻车的,不止“快手商场”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具体列举式规定对仿冒商业外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由于品牌自带广告、揽客、品质保障等巨大光环,建立品牌却耗时耗财费力,一些不良商家罔顾他人在先权利,妄图搭便车以图快利。 倘若肯定这类行为,无异于鼓励市场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最终将严重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企业要想立足于市场洪流,既要打磨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以品质胜人;更要做强做大自有品牌,以招牌招徕客户,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 蹭热度实不可取,诚信经营方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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