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今年春节期间,什么特效最火?抖音上的“窗花剪剪”肯定算一个。 11月30日,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并宣判,涉诉的是被告在其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一款“窗花”特效。 庭审中,特效道具属不属于新版《著作权法》里的视听作品成了争议焦点。 新《著作权法》里的“视听作品”是什么? 尚未作出具体定义 先来讲讲新版《著作权法》里的“视听作品”。 今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开始实施,这次修改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尤其是关于作品种类的规定中,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俗称“类电作品”)改为了“视听作品”。同时,在新法第十七条中将“视听作品”进一步划分为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但是,对于“视听作品”的构成要素,并没有具体定义。 旧版《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及类电影作品”,对于作品的原创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判定其是否具有原创性的标准也比较清晰。而如今,因为互联网平台尤其是短视频平台层出不穷,每一个用户都能做“导演”,“视听作品”所要保护的范围显然更广了。 再回到案件本身。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于今年2月4日上线抖音短视频平台,主要元素为窗景和红色纸张,用户可用鼻尖作为剪刀进行窗花裁剪,最终动态呈现在屏幕上。二原告认为,“窗花剪剪”特效已经构成了视听作品,但被告认为“窗花剪剪”的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本身的创意,且窗景、红色纸张等内容为公有领域的传统元素,不能构成视听作品。 关于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的说法,新版《著作权法》落地后,各地法院未曾有相关判例发布。 特效道具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法院:要分析其独创性 “保护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需要先判断它的独创性,我们主要考虑的是连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连续画面的呈现状态、上下衔接、体现的画面感等形式是否具有独创性。”承办法官表示。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窗花剪剪”特效由原告作为制作者独立创作。其展示画面表现为,动态的窗框上出现一个红色三角区域和进度条,进度条推移的同时,三角区域会出现空白点,通过变形、对称复制等方式,最终出现一个十二边形的圆状窗花,连续画面的内容上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 其次,即便特效中的剪纸元素源于中国传统剪刻技艺,属于公有领域元素,但在用户鼻尖识别定位、鼻尖痕迹复制、纸张选择、场景设置等功能上,制作者进行了独特的创作,客观上已明显区别于剪纸技艺的通常表达方式和呈现方式,应当认定具有独创性。 再者,虽然每个用户使用特效的最终效果不一样,但并未脱离制作者预设程序之外,换句话说,用户在特效画面的展示、输出上,并不是一个积极的创作者,该连续画面内容的独创性依然来源于制作者,而非用户。 因此,法院认为,“窗花剪剪”特效的基础展示画面已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告公司制作的特效虽在外观上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但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很难用“巧合”二字解释,应当认定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这个案子的判决,可以为人机互动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提供一个实践分析路径。我们认为,已达到具象化的创意表达内容是应该予以保护的,同时,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的认定,还要将画面与其所传递的内容相分离,对画面的呈现状态、上下衔接和画面感的独创性手法进行分析。”承办法官解释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