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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等4种情形可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2021-12-31 08:52:21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12月29日,为维护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以及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会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与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关系非常密切,此类商品的价格波动群众最为关心,市场反应最为敏感,保持其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十分重要。在此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防疫物资价格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始终坚持露头就打,通过坚决严格执法,切实有效地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为便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更好领会《价格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精神,在陕西省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准确适用价格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市场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为基层一线价格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价格执法尺度,有必要就哄抬价格相关行为进行明确认定,供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参考和适用。

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会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该《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即2021年12月29日起执行。《指导意见》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 2021年12月22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12月22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2月22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计算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

《指导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徐文智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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