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2021年12月,郑先生向浙江省玉环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玉环某汽修厂想取回修理完毕的商务车时,被告知维修费用严重超出,维修清单中无缘无故被增加了多个维修项目,与汽修厂协商未果,故向消保委寻求帮助。 玉环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调查发现,郑先生因商务车小链条出现问题,将车开到玉环某汽修厂进行维修。当日,汽修厂初步判定维修费用1600元左右。之后几天,汽修厂电话告知郑先生车辆还需要做机油机滤、变速箱油、电脑板、电瓶等更换,合计总费用4000元左右。郑先生表示同意。可等到修理完毕提车时,郑先生却看到一张长长的清单,清单中很多项目和配件郑先生完全不知情,总费用合计7310元。 工作人员掌握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郑先生表示,只认可清单中4000元的费用,超出部分系修理厂未告知即自行更换的,坚持要求修理厂将超出部分的原配件换回。修理厂负责人表示,自己与郑先生也算旧识,因为郑先生的车之前也是在这里维修保养。而此次维修,郑先生表示将车维修好就行,说“你替我看着办就行了”,后来增加的项目通过电话沟通,郑先生也都认可了。至于4000元之外的部分,是车辆发动机的问题,至于更换了很多配件,更换之前确实没有跟郑先生沟通。 面对郑先生的要求,修理厂表示很无奈,如果将发动机的配件重新更换回老配件,工时需要2-3天,工时费必须由郑先生支付。郑先生不认可。经调解,双方在总维修费用上做出让步,将总维修费用调整至63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在机动车维修前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相关价格信息,书面出具维修所需项目和费用清单,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在车辆维修过程中需增加的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交付时间的,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上述纠纷中,修理厂未告知消费者擅自增加维修项目,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玉环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时,务必选择明码标价、合法经营的维修单位,在维修之前应当要求维修单位提供书面的维修清单予以确认,避免消费纠纷和消费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