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湖墅市场监管所收到投诉,称其母亲戴某1月12日在一家果蔬店消费时,被该店店长诬陷偷盗猪肉,并被辱骂是小偷,甚至被扣在店里办公室,要罚款2000元。110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戴某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该投诉人要求对该店店长对其母亲人格侮辱、涉嫌敲诈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处理。 湖墅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经核查后发现, 1月12日上午9时左右,戴某到该店购买猪肉,将两包已称重打标价的猪肉装在一个袋子里(肉末在下,猪小排在上,肉末标价签被遮挡)并打了个结,拿到收银台准备付款,收银员觉得袋内有异常,询问戴某是否有两包猪肉,戴某回答“不知道”。收银员随即称重发现重量与猪小排的克重不一致,打开袋后发现还有一包肉末在下面,随后将戴某带至店内办公室,交由店长处置。 该店店长查看监控后认为戴某有故意偷窃行为,称戴某为小偷,在店内偷猪肉,但未第一时间报警,把戴某扣留在办公室里,并要罚款2000元,否则不让其离开。1个小时后,戴某女儿余女士请假赶到该店,双方起争执,该店店长报警。经110民警现场调查,双方因购物发生纠纷,戴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余女士向湖墅市场监管所投诉前,该店已向戴某赔礼道歉。湖墅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组织调解,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果蔬店对该店店长做停职处理,在店内张贴公告恢复戴某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补偿戴某和余女士相关损失共5000元,取得投诉人的谅解,戴某及其家人不再追究该店其他责任,投诉人对投诉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和感谢。 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以及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该店店长凭主观臆断认定消费者为小偷,并侵犯其人身自由,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该店店长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该店承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