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传江)餐厅门口台阶脚踏板松动,导致消费者摔伤,近日,法院判定餐厅、物业公司担责。 2021年4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韩女士来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105号肯德基店(隶属百胜餐饮(沈阳)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百胜餐饮)点餐消费,取餐后走出餐厅,在门口第一个台阶处,由于两块台阶板松动,旁边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韩女士踩踏到松动的楼梯板,右脚脚踝被拌摔,双膝跪地,造成手掌脱皮擦伤、双膝盖淤青、右脚踝擦伤等多处外伤。韩女士起身后返回店内与店员沟通,并提醒店内要将松动的楼梯板立刻移开,避免造成二次伤害,随后自行去往医院就诊。然而,当韩女士伤愈后找肯德基店要求赔偿时,对方却将责任推到物业公司。几经协商未果,韩女士将百胜餐饮和物业公司哈尔滨馨春民惠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鑫春民惠公司)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 被告百胜餐饮辩称,摔伤的位置是“走出店门口”之后的台阶,但该台阶并非百胜餐饮所有,百胜餐饮对此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根据百胜餐饮公司与房东签署的租赁合同,此台阶所在位置不在百胜餐饮公司承租的经营范围,更不属于百胜餐饮公司日常管理维护的基础设施,基于此,百胜餐饮公司对此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当年4月5日,肯德基餐厅负责人发现台阶出现松动后已经通过录制微信视频的方式告知和提醒了物业相关负责人,并建议其过来查勘现场情况并予以维修,但因物业并未能及时维修进而导致消费者摔伤。 被告鑫春民惠公司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百胜餐饮公司的肯德基餐厅作为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当对经营场地摆放警示牌或围挡,等待物业公司安排施工人员进行维修,鑫春民惠公司已通知肯德基餐厅先进行警示,肯德基餐厅并未进行妥当处理,百胜餐饮公司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鑫春民惠公司作为案发现场的物业管理服务方,在案涉的肯德基餐厅工作人员已经发现台阶松动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后,仍未及时进行修缮,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本案侵权事故发生,鑫春民惠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肯德基餐厅门口处的台阶属于消费者进出餐厅的必经之路,台阶松动属于安全隐患,餐厅工作人员发现台阶松动后虽然已经与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但在物业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百胜餐饮作为餐厅的经营者,其对经营活动享有利益,理应对消费者到餐厅消费的全过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局限于物理的租赁空间范围内,其在物业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者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先进行修缮,其怠于行使安全保障义务,放任安全隐患继续存在,进而导致侵权事故发生,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餐饮公司、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分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场地直接的管理服务方,在已经知悉安全隐患后未及时处理,对侵权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百胜餐饮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侵权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法院酌定按照80%、20%的侵权责任比例判定双方承担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官说法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主审法官纪帅兵表示,《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这些主体对其经营、管理、组织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可以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 根据法律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则,经营者应当保障其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服务设施的安全性,使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应的行业标准,或者符合法律许可的基本安全标准。如果建筑物或配套服务设施出现问题,一定要通过在显眼位置设置提示或警示牌、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尽到自身法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和餐饮公司都未尽到法律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纪帅兵法官提示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要严格按照提示标识,遵守活动场地内的活动规则,不要盲目自信,在消费休闲娱乐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