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消委会共同探索建立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合作开展消费纠纷诉源治理。 2021年,重庆市消委会确定九龙坡、璧山、大足等5个区县消委会作为消费纠纷诉源治理试点单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璧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在该区消委会设立了消费纠纷案件巡回审判点,大足区人民法院与该区消委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通过“易解平台”、书面委托等方式委派或委托该区消委会调解案件24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4.75万元。上述试点单位的工作实践取得良好效果,为建立消费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重庆市消委会经与重庆市高法院充分沟通,按照边试点、边完善机制的思路,共同起草并印发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双方的工作目标在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消委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不同职能作用,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形成人民法院组织指导、消委会参与配合调解的消费纠纷协作模式,实现从源头上预防消费纠纷、减少诉讼增量,从实质上公正高效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长远上净化消费市场、优化消费维权法治环境的治理效果。 《实施意见》强调双方要加强涉诉消费纠纷的诉调对接工作,对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标的额较小等适宜调解的消费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派当地消委会组织进行调解。消委会接受委派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需要司法确认的,应及时移送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消委会在指定时间内未能促成调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委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消费纠纷案件后,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当地消委会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消委会组织调解或者邀请符合条件的当地消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双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消费纠纷系列案件,经诉前和诉中调解未能有效化解的,探索由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减少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消委会可通过在庭审中协助举证、发表观点等方式支持当事人诉讼,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消委会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公正、及时的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介绍,人民法院和消委会协作配合开展消费纠纷诉源治理,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方法的重要实践。下一步,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消委会将以《实施意见》为指导,共同推进消费纠纷的诉源治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法治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