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退款难、合同约定不明……当前出国留学等中介服务存在各种消费纠纷。近日,在江苏省消保委、南京市消协、无锡市消保委支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调解下,一起出国留学服务纠纷成功解决。 2019年9月22日,江苏无锡消费者周女士与南京莫等闲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等闲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并转账4.3万元。后因疫情原因,周女士不再想出国留学,即与莫等闲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莫等闲公司仅同意按照合同条款退还30%费用。 2021年12月10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女士投诉至无锡市消保委。因该经营者注册地在南京,无锡市消保委遂向江苏省消保委汇报相关情况,由江苏省消保委指导南京市消协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处理相关投诉,无锡市消保委配合。 南京市消协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莫等闲公司始终态度强硬,在工作人员普法告知违约金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属于不平等条款时,依然没有正确认知,反而指责消保委“和稀泥”。经多次联系后,莫等闲公司仍坚持只退还合同款的30%。 随后,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南京市消协分析研判,认为莫等闲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不履行退款义务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并且对《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适用和认识存在偏差,决定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并委托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律师张芳代理该案。 提起诉讼后,经过法院和律师沟通,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于2022年4月10日前一次性退还周女士合同款25800元(合同费用的60%),目前消费者已收到退款并对消保委工作表示感谢。 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成员、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张芳律师认为,此纠纷在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纠纷中比较典型。经营者以合同约定扣合同款70%的违约金为由,仅退30%合同款,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经营者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说明,亦未采用特殊字体或内容加粗的显著方式重点标注。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莫等闲公司多次强调根据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二十五条等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周女士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经营者进行相应赔付,但责任应当于违约程度相适应,莫等闲公司约定周女士解约,需要扣除服务费用的70%,明显属于利用经营优势地位挤压消费者合理议价权,对消费者并不公平。未来,江苏省消保委将加强重点领域监督,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综合运用座谈、约谈、指导、曝光等手段,提升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发挥消保委组织效能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