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 针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农贸市场、冷链物防、食品安全等领域,积极开展重点场所疫情防控专项执法检查。截至4月28日,完成对174个农贸市场、106家专业市场、171个冷链物防重点场所、26家集中隔离点供餐单位的实地全覆盖检查,实地检查餐饮外卖企业4755家,共立案查处涉疫案件112起,移送公安3起,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575份。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移送梅某昌经营无合法来源冷冻进口肉类案。2022年3月25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梅某昌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冷冻进口肉类的梅某昌移送公安机关。经查,当事人梅某昌使用皖CC0895货车运输的“Anglo” 品牌的牛肉,产地为Brazil,批号为20211106,规格为30kg/箱,共计1067箱,经核算货值金额约96万余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进口肉类的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入关检疫证明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冷冻进口肉类的违法行为。 上虞红伟果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2022年4月12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虞红伟果品有限公司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016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方式从金华市金东区天德果品(赵某某)以80元/箱的价格购入10箱海顺红心火龙果,但未索取消毒证明、报关单据、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凭证。 嵊州市小傅冷冻食品经营部涉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案。2022年4月25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嵊州市小傅冷冻食品经营部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4.326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购入的中文标称为“冷冻姑鱼”的产品未标明境内代理商信息、未做好进货查验、未在浙冷链系统中录入并录入追溯信息。当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不符合要求的进口冷链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诸暨市李某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冷冻进口肉类案。2022年3月25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皖CD1085货车(车主:李某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冷冻进口肉类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查,皖CD1085货车(车主:李某旺)运输的“Anglo” 品牌的牛肉,产地为Brazil,批号为20210630,规格为30kg/箱,共计1049箱;“4407”品牌的牛肚,产地为OFFAL EXP,批号为20210226,规格为18kg/箱,共计10箱。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进口肉类的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入关检疫证明等资料。经初步核算,当事人货值金额95万余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冷冻进口肉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虞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李某金涉嫌违反疫情防控案。2022年3月31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丰惠园区内李某金开设的水果店在14天内有到疫情中高风险区采购水果的相关记录,经与丰惠镇工作人员确认,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行程、逃避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诸暨市吴彩红水产品商行经营无“三证一码”进口冷链食品案。2022年1月30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诸暨市吴彩红水产品商行经营无“三证一码”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长额虾两盒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份以180元/盒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两盒生鲜冷冻长额虾,外包装有“RAW SHRIMP”“PRODUCK OF RUSSIA”等字样,并以220元/盒的价格放置在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及冷链食品溯源码。截至查获时止,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440元。另查明,当事人办有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浙销06812019002085)。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 》第二条之规定,属于小食杂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越城区李某熟食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2022年3月10日,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李某熟食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智利进口冷冻公火鸡两节翅1箱和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国进口冷冻猪舌和智利进口冷冻公火鸡两节翅,未建立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提供进口冷冻公火鸡两节翅的“浙冷链溯源码”,且补充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外包装消毒证明上记载的两节翅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与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均不相符,属于“货证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柯桥区沈某伟小吃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2022年2月14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市柯桥区华舍沈某伟小吃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作出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采购的进口牛小骨具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杀证明和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但未全部录入浙冷链系统。当事人在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录入浙冷链系统,且其擅自改变经营范围,销售进口冷链食品,造成监管盲点,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无法溯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