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恭市监处罚〔2022〕A038038号)显示,恭城县恭城镇蜜雪冰城奶茶店因原料过期被处罚。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8日对恭城县恭城镇蜜雪冰城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摆放有半袋产品名称“焙炒咖啡粉”用于制作加工奶茶,具体标示为:产品名称“焙炒咖啡粉”;产品类型:“焙炒咖啡粉”;产品标准代号:NY/T 60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82500029;生产商: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温县产业聚集区纬二路东段南侧;电话:400-9957-008;净含量:380g;销售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16006号;生产日期:20210808;保质期:6个月。同时,发现仓库内堆放有26袋上述批次产品。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扣押,送达了《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恭市监强字〔2022〕A010号)及财物清单(0000511)文书。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7月28日获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餐饮,于2020年07月01日获得主体资格《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用上述焙炒咖啡粉用于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饮品,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焙炒咖啡粉26.5袋,每袋净含量为380g;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