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6月15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职业培训机构在宣传中不得夸大误导,要让消费者充分认知能力培训证书与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区别。对于“碳排放管理师”等无职业名称且未列入职业资格目录的培训证书要真实全面,保障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消费者吴先生于今年4月报名“碳排放管理师”资质证书培训,尚未参加学习活动,因需陪母亲跨省转院治疗,协商退款被拒绝。经天津市消协调解,培训机构予以退费。在调解过程中,“碳排放管理师”这一称谓引起了天津市消协的注意,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天津市消协对“碳排放管理师”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消费者吴先生提供的材料表明,通过培训后由中国节能协会给学员颁发“碳减排领域专业技能岗位证书”(证书内页有“碳排放管理师”字样)。在给市消协《查询函》的复函中,中国节能协会表示:“碳减排领域专业技能岗位证书不是准入类的职业资格证书,故不需要人社部门授权。该证书使用效力仅为学员参加培训考试后并获得碳减排领域专业技能的证明,学员通过参加本培训课程学习,能够打下碳减排知识和技能的良好基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天津市消协答复函表示:“国家职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截至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未颁布过‘碳排放管理师’职业名称及相关定义;‘碳排放管理师’不属于国家发布的职业,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碳排放管理师’相关证书无法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进行查询。” 【消协观点】 综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节能协会的复函,天津市消协认为,“碳排放管理师”(“碳减排领域专业技能岗位证书”),没有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官方认证,也非职业准入资格证书,仅是学员通过相关社会组织开展的培训、考试后掌握或提升碳减排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证明。“碳排放管理师”证书是否符合缴费参训的期待价值,消费者报名前应全面、审慎分析对待。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相关培训机构,在宣传中,对能力培训证书的介绍要真实全面,不得夸大误导,要让消费者充分认知能力培训证书与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区别,以对学习目的和证书实际作用做出正确判断,保障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