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郑铁峰)10月初,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消保委收到一则投诉,辽宁消费者王先生称在自家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包网红手剥笋,回家打开包装撕开笋衣后发现里面竟然有白白的虫子,瞬间觉得有点恶心。王先生拿着商品回到了购买的超市,谁知超市方表示笋里有笋虫很正常,最多能给王先生退换,王先生不同意,遂按照商品包装找到了生产厂家,结果厂家给出的处理意见也是退换。王先生觉得不合理,便向厂家所在地的安吉县消保委投诉并提出10倍赔偿,不足1000元赔1000元的诉求。 接到投诉后,安吉县消保委十分重视,因为可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取得联系,共同处理该情况。据了解,该生产厂家表示所生产的剥笋均采自原生态竹林,难免会存在内部生虫的情况,因手剥笋保留了外部的笋衣,在收购、检验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有部分外观完好内部有虫子的鲜笋进入生产环节,生产厂家也在销售中发现了该问题,并及时主动在产品包装及网店详情页均对此做了提示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包装盒详情页确实均有提示。同时,执法人员要求厂家提供了原材料供应商相关资质,进货单据、“进场检验报告”、厂家检测报告和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报告均显示产品合格,还提供该了笋虫被食用的真实案例。 因无证据证明厂家存在主观故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暂无证据证明因笋虫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但却是因为食品中有虫子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好的体验,经调解厂家愿意给消费者退款退货,并向消费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同时补偿消费者100元,并承诺在今后的生产中会更重视保障食品质量,投诉人王先生对商家的解释表示理解,接受该处理方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消费警示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混有异物”应是指食品中混有与食品属性不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物质。对于异物的判定,不能仅凭感官观察,而应结合食品配料表中的食品原料属性及食品本身属性、加工工艺流程等因素综合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厂家向消费者提供案例中的产品或类似的预包装食品是对的,而不需要对消费者做出任何赔偿。笋虫作为危害竹子生长的害虫,虽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对人体有害,但是因为接受度不同,还是有多数消费者不能接收,厂家应该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借助现有技术手段尽可能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