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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搬迁消费者要求退款遭拒 消保委调解促和解
 
2022-11-29 09:26:57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日前,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在当地一家美容店购买了4500元的美容套餐,套餐包含4个疗程。仅做完一个疗程后,该店搬迁到温峤镇,距离张女士住处较远,张女士要求退还剩余费用被拒绝,遂投诉至温岭市消保委。

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张女士了解到,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当初因商家搞促销且离家近,便一次性买了美容套餐,但商家搬迁的新地址太远,来回不方便,希望可以将未开封的产品退款。但商家称,搬迁前发过通知告知消费者,现在不予退款。最终,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同意已开封的产品归张女士所有,退还未开封产品费用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商家以预收款的方式向张女士收取整个套餐款项,却未按照约定在约定履行地提供服务,并且不按照消费者要求退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前,美容店产品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温岭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注意:

签订书面合同,尤其是在办理长期提供的套餐服务或充值卡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最好以书面方式固定,签订产品或服务协议时应知套餐内所包含的项目、价格明细、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等,便于明确双方责任。

理性消费,不盲目抢购,面对商家推出的“促销”“优惠”活动或街边推销时,全面考虑自身需求,而不是随意听信,警惕消费陷阱。

保管好凭证,在办卡、办理服务后保管好相应协议、票据等凭证,扫码付款时要注意保留截图,发生消费纠纷不能与商家协商达成一致或发现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郑铁峰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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