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暨政策指导会,现场宣读发放了《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并与部分重点涉疫物资销售连锁企业、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开展座谈交流,进一步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广西市场监管局于12月12日印发《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十不得”红线,明确要求相关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不得弄虚作假。其中,在不得哄抬价格方面,告诫书提出,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不同批次的进货价格波动较大,具体该如何执行”“如何认定购进成本和哄抬物价”……针对相关企业对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政策提出的疑问,广西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答疑解惑。 据介绍,认定涉疫物资哄抬价格的标准是:购进成本=购进价格×(1+45%)。在此基础上按进销差价率计算公式计算出进销差价率超过15%,则应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违法行为,广西将依法处最高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到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违法行为,分别依法处最高200万元、3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记者了解,广西市场监管部门在近期组织了抗原检测、涉疫医疗药品(包括中药材)、防护用品(口罩等)3类涉疫物资的专项检查,对12类重点涉疫物资进行重点监测,其他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目前,广西涉疫物资市场秩序和价格总体平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