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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餐饮浪费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3-04-04 14:54:13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 今年以来,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4月3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二批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安徽省巢湖市叶记捶肉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3月6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巢湖市叶记捶肉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丰厨餐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案。2023年2月28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丰厨餐厅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及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桐城市幸运星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2月23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桐城市幸运星饭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消费者点餐品种过多、用餐后遗留数量过大,存在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爱平便利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3年3月7日,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在宁爱平便利店用餐结束的包厢餐桌上摆放有大量剩菜,存在食品浪费现象,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明知消费者点餐过量却不加劝阻,未主动履行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对该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金面福牛肉面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2月28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淮北市相山区金面福牛肉面馆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或区域未张贴防止食品浪费的消费提示标识,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营者未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另查明,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在抖音、小视频中,推出“半小时挑战98元大份拉面免单”的活动。该活动含拉面800克及香菜、牛肉、汤,明显超过普通人的食量,且有多名消费者参与活动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淮北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处蚌埠市龙子湖区太好吃饺子馆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2023年3月1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行动中,依法对蚌埠市龙子湖区太好吃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周潭镇长乐面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3月3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营者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利辛县王强紫藤阁酸菜鱼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2023年3月15日,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依法对利辛县王强紫藤阁酸菜鱼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因当事人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陶维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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