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免赔额”并不陌生,它指的是保险公司免赔的额度,也就是免赔额范围之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目前市面上常见的医疗险、意外险等产品,多数会有免赔额的设置。5月22日,上海高院公布的一则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便提到了互联网投保带来的免赔额纠纷。 侯先生在某网络平台购买由某保险公司实际承保的“好医保·长期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侯先生本人。保险期间,侯先生不幸患病住院治疗,并购买辅助医疗器械。然而,侯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侯先生接受的治疗措施及购买的医疗器械不属于理赔范围;即便算是理赔范围,也应当扣除10000元的免赔额,侯先生和保险公司因此对簿公堂。 双方各执一词,被拒赔后的侯先生认为,针对10000元的免赔额,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在网络投保时,只有通过滚动页面才能看到关于免赔额的信息,而其在下单时并未注意到相应的免赔额条款,该条款不应对其生效。 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其已经对免赔额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页面的产品特色板块对免赔额有明确的提示说明和举例说明;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免赔额、免赔额的解释及免赔额的抵扣等作了约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消费者侯先生的请求,审理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免赔额条款虽然与免责条款不同,但是本质上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应该参考免责条款处理。此类条款,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才对投保人生效。本案中,投保人只有通过滚动页面才能看到关于免赔额的信息,保险公司没有作出足以引起侯先生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侯先生的理赔诉求。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宝山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保险公司制发《司法建议书》,并建议其在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在销售页面将免赔额条款作为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