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海口讯(记者黄劼)为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7个商家销售号称“特供酒”被处罚,分别是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屯昌正好贸易有限公司、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昌江石碌玩煮炭火锅店和保亭保城聚源商行。 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5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国宴”酒114瓶、“國宴”酒10瓶、“贵州国宴”酒1箱,以上白酒标签上印有“国宴”或“國宴”字样。经查,该商行购进20箱“国宴”酒(每箱6瓶),受赠2箱“國宴”酒(每箱6瓶)和1箱“贵州国宴”酒(每箱2瓶),货值金额合计1495元。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没收“国宴”酒114瓶、“國宴”酒10瓶、“贵州国宴”酒1箱,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屯昌正好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4月22日,屯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屯昌正好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销售的5瓶“茅台1918”白酒包装上印有“专用”“茅台政府接待指定酒”等字样,货值金额合计2990元。经品牌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5瓶“茅台1918”白酒均为假冒产品,未经授权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侵权白酒5瓶,并处罚款2990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5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国宴”酒3瓶、“國宴”酒1瓶。经查,上述销售的白酒标签标注“国宴”“國宴”字样,属于虚假内容,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国宴”酒3瓶、“國宴”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19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國宴”酒案。6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國宴”酒3瓶,产品标签印有“國宴”等字样。经查,该商行购进“國宴”酒1件共6瓶,销售3瓶,货值金额186元、违法所得105元。上述白酒标签上印有“國宴”字样,属于内容虚假,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國宴”酒3瓶、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国宴贵宾酒”案。5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对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7瓶“国宴贵宾酒”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560元。上述白酒正反面标注有“国宴贵宾”字样,属于内容虚假,利用消费者对“国宴”的特殊认知来提升产品价值,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该店作出警告、没收“国宴贵宾酒”7瓶,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江石碌玩煮炭火锅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军中茅台酒”案。5月2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昌江石碌玩煮炭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有4瓶标注“军中茅台酒”的白酒,且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该酒售价98元每瓶、货值金额392元。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店作出没收“军中茅台”酒4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亭保城聚源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规定的“内部接待酒”案。5月1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保亭保城聚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货架上销售2瓶“内部接待酒”,货值金额136元,且产品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没收“内部接待酒”2瓶,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