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林春倩 记者顾艳伟)同款药膏在不同药店的售价相差近一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消费者李先生认为遭遇了价格欺诈。近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及时介入,最终,药店补回2盒药膏并额外补偿130元给李先生,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3月17日上午,李先生向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灵城市场监管所投诉,反映他在该县和平路某药店购买了4盒4片装的“康缘®复方南星止痛膏”,45元/盒,共花费180元。此后,他在别的药店购买同款药膏售价为27元/盒。 3月17日下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来到涉诉药店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张贴有“康缘®复方南星止痛膏”的价格公示牌,标示的药膏名称和价格与李先生提供的信息一致,但药膏规格是5贴,产品编号为91327。执法人员查看该药店采购系统、销售系统和2种规格药膏发现,该药店并无4片装“康缘®复方南星止痛膏”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但是,4片装的购进票据上标示产品编号为52755,零售价30元,与价格公示牌的产品编号、价格均不一致,5片装的却与价格公示牌标示一致。 药店负责人解释称,大概率是该店验收员错将4片装规格的药膏当成5片装规格入库,店员在结算时也未发现,这才导致多收取了李先生的费用。 执法人员表示,药店未依法对4贴装的该品牌药膏明码标价,并以5贴的价格销售4贴药膏,涉嫌违反了《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李先生要求药店作出适当赔偿有法可依。 3月19日,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调解。涉诉药店向李先生承认错误并诚挚道歉,提出给李先生补回2盒同品牌、同规格的药膏,并补偿130元。李先生了解事情缘由后,认为该药店并非主观故意调高价格,对药店工作人员的失误表示理解,接受了药店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