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对上海市生产、销售的童车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共抽查30批次产品,经检验,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推车的适用年龄、折叠锁定装置、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燃烧性能。 其中,标称由平乡县旭诚儿童玩具厂生产的婴儿学步车,标称规格型号为910,未标注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为燃烧性能、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标称由童音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推车,标称商标为飞利浦新安怡,标称规格型号为NICE(尼斯),生产日期未标注,标称批号为SHB110080921010534,不合格项目为推车的适用年龄、折叠锁定装置、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 本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移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家长应根据儿童的不同成长阶段和需求,选购不同种类的童车。按照年龄顺序,婴儿学步车的适用年龄约为9个月—15个月;儿童推车的适用年龄一定要分清6个月以上还是6个月以下,且应细分为卧式、坐式推车;儿童三轮车的适用年龄为2岁—4岁;儿童自行车的适用年龄约为4岁—8岁。 家长应根据儿童的身高、体重、力量、平衡能力、协调能力和操控能力,选购合适的童车。通常产品功能越多,意味着存在安全隐患越多,因此尽量选购功能单一的产品。购买童车时,应选择CCC认证的童车,检查产品有无使用说明书。购买后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使用和保养,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性。 此外,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童车,都不应该有可触及的尖角、毛刺、锐边,以免划伤儿童的皮肤;金属焊接的地方,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缝、烧穿或未焊透等缺陷;经组装的童车,应组装牢固,各种转动部件应运转灵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