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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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未经批准收购出售野生冬虫夏草是违法行为
 
2025-06-23 09:22:52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冬虫夏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收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作为一种珍贵的中药材,因其独特的药用价值,在市场上备受追捧。然而,随着需求的不断增长,违法收购出售野生冬虫夏草的现象频发。近日,杭州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因未经批准收购出售冬虫夏草被查处。

据悉,此前,杭州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杭州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收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确在其门店销售野生冬虫夏草,且无法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经初步判断,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陆续从某地青冬虫夏草经营部购入野生冬虫夏草在门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该公司共销售野生冬虫夏草75克,销售金额21600元,违法所得5100元。

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在未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采集的野生冬虫夏草用于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构成未取得行政许可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后及时停止售卖野生虫草,并向浙江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了相关行政许可,属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提醒,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施本允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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