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合同细则不明而引起的退卡纠纷
本报记者现场参与调解 健身房同意退卡但坚持收取管理费
自9月28日起,杭州市体育休闲行业协会就健身消费存在的纠纷和问题,联合杭州市体育局、市卫计委、市消保委开展了“杭州健身服务业消费问题活动”。本报对健身行业的服务及相关消费投诉予以关注。
近日,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来电,她自述:“我在杰仕健身(贺田尚城店)办了一张健身卡。办卡前,销售顾问告诉我,这张卡是杭州多店通用的。上个月,由于我工作调动,希望转去杰仕健身的城西店继续使用,却被告知,需要再补一定的差价,我认为这不合理,希望退了这张健身卡。”
消费者:健身消费卡转店使用需补差价?不合理,要退卡!
消费者李女士:今年7月31日,我花费3000元办了杰仕健身(贺田尚城店)的健身两年卡。办卡前,我的业务经办人,销售顾问李先生告知我,杰仕健身的健身卡可在杭州8家分店通用,并给了我一份小册子,上面有杭州8家分店的地址。
8月1日开卡,正常使用一个月。之后由于我个人工作调动,前往贺田尚城店消费有些不便,我向门店提出转店的申请,希望能将我的健身消费卡转至城西分店继续使用。但是城西分店的工作人员告知我,由于城西店定性为高档会所,所以我需再补1000元的差价,才可在城西店继续使用此卡。
办卡时,销售顾问告知我8店通用,并未说明转店使用需补差价。我认为这不合理。
于是,我找销售顾问李先生要求退卡。李先生表示,不能退卡。我找出当时签订的合同,其中第39条规定,明确写了相关的退卡事宜,而我的情况,符合这项条款的内容,可以退卡。
见状,李先生才说,会为我办理退卡申请,他让我等一等。
而我一等再等,一直都没有接到回复。9月16日,我再次联系上李先生,他表示自己无权做主。我再次前往贺田尚城店,店内工作人员告知,我的情况,不能退卡。
商家:依合同,可退卡,但要收30%管理费
记者根据消费者所说的情况,前往该健身机构贺田尚城店询问情况。途中,记者再次接到李女士的来电。她表示:“商家已经答应退卡,但是要收取我30%管理费,我认为这不合理,我希望知道这30%的费用从何而来?为何要收取?我希望他们能出具公司的相关规定。” 在该健身机构贺田尚城店找到负责人王店长后,记者向他转述了消费者的疑问,王店长作出如下回复——
王店长:在我们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第六条中明确:“任何会员如欲转让其会籍,须向本公司提出申请,付清所有欠款,并缴付由本公司订定之转让费(当时合同价格的20%)”。
也就是说,消费者转卡给别人须收取20%的转让费。而退卡所要收取的30%管理费,是在20%的基础上追加的。
律师:对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落实细则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政宇:此事例中,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履行该合同相关事宜。消费者因其个人调动原因,提出转店、退卡等相关诉求。而并非因为商家过失、服务不到位等原因引起消费者不满。此事例中,商家其实并未违约。
根据这份消费者与健身机构签订的合同,第39条写明:“因会员自身原因需要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与门店协商办理,并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
消费者在提出退卡等申请时,商家有权根据合同,衡量自身情况再决定是否为其办理退卡,并有权向消费者收取相关的管理费用。
此事例中的争议点在于,商家要收取30%的管理费,但消费者不认同。这是由于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注明相关管理费用的具体比例而导致的。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卡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针对合同未尽事宜应事前询问清楚、落实细则,如有必要,应及时修改合同再签订,或在签订前在合同中进行书面备注,以防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