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瓜子二手车”的经营主体——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二手车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罚款1250万元。瓜子二手车方面回应称,该公司对该决定的定性存有异议,已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