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近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广告提示函,提醒相关广告经营单位、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发布医疗广告。 提示函提醒,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借重大政治活动、伟人诞辰、建党建军周年庆祝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炒作和商业宣传。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提醒函提醒,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各相关广告经营单位、医疗机构要依法发布医疗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