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实施后,合餐人员有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公筷公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推行使用公筷公勺对营造安全用餐环境、培养文明用餐习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规定》共六条,对推行公筷公勺的适用范围、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投诉举报途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对宁德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人以上合餐推行使用公筷公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提供公筷公勺。此外,《规定》倡导在家庭合餐及其他非营利性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但非强制性。 《规定》中所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比如大中小型餐饮企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经营主体都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明确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公勺应当在长度、颜色、材质或者突出标识等方面明显有别于自用餐具。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合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筷公勺使用标准,《规定》还要求宁德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公筷公勺使用指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使用公筷公勺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使用公筷公勺。 依照 《规定》,在用餐时出现未提供公筷公勺的情形,合餐人员有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拒绝提供公筷公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告或者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通过区分不同主体设置行政处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