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10月16日,记者从“新修订福州会展业两个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规范会展活动、优化办会办展环境、培育会展品牌、促进会展行业高质量发展,福州市政府修订出台了《福州市会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州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于10月15日、10月16日施行。 《办法》规定,福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是该市会展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活动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指导协调。财政、文化和旅游、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数据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会展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办法》明确,主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之前,主办单位应当要求参展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建立参展商商品资信档案。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主办单位应当对参展商的行为进行监督。 《办法》要求,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会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举办单位、参展商和场馆运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福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协调处理会展活动期间投诉事项;福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数据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展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会展活动动态信息,为主办单位、参展商等提供咨询服务;福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会展市场综合管理情况,对会展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馆运营单位、参展商等会展从业单位进行评估,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归集会展市场综合管理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