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器材有限公司持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用于辅助拍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某用品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电商平台销售类似产品。经比对,被申请人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似度较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将此案委派浙江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中,被申请人表示,销售的产品具有三个支脚加一个固定平台的基本模型,支脚设计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的区别,产品并不侵权。而申请人坚持认定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成立。调解员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比对原则,经过反复查询与鉴别,判定涉案专利中的支撑腿设计与现有设计虽存在一定差异,但结合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应认定涉案专利区别设计特征在于整体形状,具体的支撑腿设计视觉效果对于一般消费者影响不大,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调解员与被申请方进行了再一次沟通,将判定的意见与被申请人方进行了说理与解释,认为产品被判定侵权的概率比较大,建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和解。被申请人表示,调解员的解释与说理确实具备一定的道理,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认同,且产品生产制造方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流程正在进行。数月后,国家局维持了涉案专利有效。调解员随即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所销售侵权产品与专利构成近似,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细心劝说,被申请人方承认所售产品侵权,并与申请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双方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