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自家房屋,却突然变成了经营场所,还被用来登记营业执照?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市上城区某财务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 将他人房屋登记为经营场所 合同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属于虚假材料 前不久,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自家房屋被设立登记为经营场所。经核实,此次设立登记为杭州某财务公司代办并提交相关材料。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对该财务公司负责人、该处房产的原房东、举报人做询问笔录。经查明,2023年4月,该财务公司受某经营部委托,代为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设立登记。在代理过程中,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上城区某商务大厦某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合同作为经营场所证明。 然而,该房产已于2022年5月由原房东出售转让给举报人。经该房产原房东确认,其并未出具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的签名也非其本人所签,上述材料均为虚假材料。据该财务公司供述,上述设立登记中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材料系从他人手中购买,购买后并未核实材料真实性。 执法人员提醒 办理营业执照要合规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解读,该财务公司在代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过程中,提交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经营场所证明,违反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财务公司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在此提醒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务必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若企业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法律风险。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各类利用虚假材料或欺诈手段骗取经营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