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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女儿偷偷拿了家里的钱买了部手机,找商家退货结果对方不肯,没办法只能找你们帮忙了。”近日,家住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的杨先生向练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不久前遇到的一起消费纠纷。
原来,杨先生的女儿小杨今年15岁,是一位在校中学生,不久前,她偷拿了家里的钱擅自在练市某手机店买了一部手机,同时购买了冲电宝、手机外壳等配套设备,一共花了2100元。后来,小杨的母亲在整理房间时,发现了手机,才知道了事情的原委。杨先生考虑到小杨年纪小,手机买了也没什么用,就想找商家退货,但商家表示手机已经使用过了,并且也不存在质量问题,坚持不退货,双方产生了争执。
练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5岁的小杨是未成年人,但购买的手机属于贵重物品,并非生活所必需物品,且小杨购买手机的行为,也未征得父母的同意,该交易缺乏法律效力。最终,在练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商家退还了购买款,并向小杨父母表达了歉意。
对此,练市消保委提醒商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仅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