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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顺风车出车祸 车主起诉索赔败诉
 
2016-05-17 09:26:5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在武汉某国企上班的宋先生,业余当司机开滴滴顺风车,结果出车祸,自己要付全责。之后保险公司拒赔,宋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3万多元。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宋先生的诉求被二审法院驳回。

    ■案情

    开滴滴出车祸保险不赔

    2015年7月,在武汉国企上班的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在网上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开始跑“私活”。

    2015年8月15日零时20分,宋先生通过滴滴出行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先生联系,将陆先生从武汉市武昌区团结大道群星城送到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先生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宋先生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9月13日,一家汽修公司为该车出具维修估价单,预计维修费用为13万多元。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先生车辆上的乘客陆先生作了谈话笔录,确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先生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拒绝理赔,但为方便宋先生维修,还是出具了定损单。

    ■起诉

    司机诉至法院索赔

    5天后,因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宋先生将人保财险武汉公司诉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先生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2015年7月29日,宋先生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处为这辆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00余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30日零时至2016年7月29日24时止。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项写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庭审中,车主宋先生表示,自己是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联系并协商将乘客从武昌区团结大道群星城送到洪山区仁和路,后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本次路程费用为10元,但其并未向乘客收取费用。他同时认为,滴滴出行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

    ■判决

    法院判定为营运

    关于本案,主要有两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发生时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

    一审法院认为,人保财险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提供的保险单虽为格式文本,但在保险单正本加粗字体“重要提示”项中已向宋先生作出提示说明,该项标注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人保财险对保险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法院认为,宋先生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以约定的10元价格搭载陆某的行为,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无论宋先生的动机是分摊油费还是挣顺风车的补助,均不影响双方当时所达成的约定抵达目的地后收取相应费用的意思表示。由于宋先生经常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增加相应的投保费用。由于宋先生未向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财保险不应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1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宋先生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私车营运出事保险不赔

    网络约车发生事故,车主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

    对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刘阳表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危险状况,保险标的风险增大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是一个持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发现危险程度增加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费。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因此该法条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那么,网络约车发生事故,乘客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记者网上搜索到,2015年至今,杭州、深圳等多地爆出新闻,“滴滴”“优步”、“易道”等网络约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网络平台甚至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

    日前,中国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约车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

    ■声音

    约车平台不应推卸责任

    据了解,在得知宋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 台删除了关于司机宋先生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据宋先生回忆,截至本次事故发生前,他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司机的户头上,滴滴公司从中抽取数额不等的信息费。

    刘阳告诉记者,基于网络约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约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法官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王田甜 记者吴采平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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