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岭一汽车4S店因维修出售轿车的非原厂零配配件,被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赔偿消费者修理费3000元和价值6000元维修保养券,及更换标准配件保修期延长一年时间,真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去年7月,温岭的戴先生从该4S店购买一台轿车。今年3月,他出差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只好将车托运回4S店修理。然而,维修后不到两月,该车在行驶途中发动机温度过高无法驾驶,戴先生致电4S店要求提供维修服务,却遭冷言拒绝。无奈之下的戴先生将车开到就近一家汽车修理厂维修,修理厂人员告诉,该车此前修理所用零配件,并非汽车生产企业标准零件。
“当初,出于对4S店信任,才大老远将车拖回修理,结果被‘偷梁换柱’,前后还花了3000元不说,还耽误了我许多事儿。”戴先生到4S店讨个说法,不料,对方不仅不愿承担责任,态度还极其恶劣。
戴先生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市场监管人员经调查发现,4S店确实存在更换零件时使用非原厂配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