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审理一起银行个人借款贷款合同纠纷案,原告银行向法庭提供一份 《共同还款承诺书》,主张被告承诺人承担连带还本付息责任,但被告承诺人认为,承诺书上的指印不是自己所为。日前,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指印确非承诺人本人,为法庭依法断案提供了有力依据。
纷争还要从原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原杭州经纬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的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说起(记者注: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陈某为填补高息揽储的利息支付窟窿,已与案涉原告银行发生过与本案相同的多起个人借款贷款合同,即陈某为达到获取原告银行非法贷款的目的,陈某采取柔性胁迫将公司案涉员工逐一叫到公司会议室,在原告银行信贷员逐一翻开的空白借贷文件和开卡文件上签名按指印,并声称该贷款由公司负责,与个人无关(记者注:该事实在陈某刑事案卷材料中能够得到证明)。
此后,由于陈某控制的公司履行了还本付息义务,确实与公司案涉员工个人无关,但随着陈某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东窗事发,原告银行贷款就与公司案涉员工有关,且把案涉员工配偶也扯了进去。记者了解到,原告银行在同一法院起诉公司案涉员工及配偶有15人,其中案涉员工冯先生的配偶成了本案的被告之一。
庭审中,原告银行主张,个人借款贷款合同中借款金额90万元、借款用途“收购车辆”,借款人与其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名按指印的妻子(被告承诺人吴女士),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被告吴女士则反驳,原告银行与出租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串谋,为达到向原告银行获取非法贷款的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合同,《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条规定了,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共同还款承诺书》涉嫌伪造,请求法庭驳回原告银行对被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由于原告银行坚持认为 《共同还款承诺书》不存在伪造的事实,法庭休庭后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银行向法庭提供的《共同还款承诺书》上所按的吴女士指印进行鉴定。5月13日,鉴定中心出具 《指印鉴定意见书》(浙迪司鉴[2016]痕鉴字第33号),原告银行与被告吴女士签订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人签名处的指印不是吴女士本人的指印。
目前,法庭虽未就本案作出判决,但原告银行行为涉嫌掩盖事实真相,伪造证据或推诿给银行工作人员个人,但是对个人借款贷款用途不相符的 “收购车辆”的审查和认定,则是原告银行的法人行为,两者有必然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