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五,是端阳;吃粽子,撒白糖。”粽子是端午节传统美食之一,也是走亲访友的最佳伴手礼。今年端午节期间,杨女士原本打算购买湖州特产诸老大粽子送给家乡的亲戚,没想到意外的涨价令她有些措手不及。
“每年我都会订购百余个粽子赠送给家乡的亲戚朋友。”杨女士说,自己是诸老大、丁莲芳等湖州传统美食品牌的忠实粉丝。6月1日,她和朋友一起向湖州诸老大食品有限公司订购了250只粽子,每只2元合计500元,后者承诺提供免费配送服务。
可让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这些粽子却在购买时遭遇中途涨价。6月5日,诸老大配送人员送货时只配送了150只,其告知杨女士,剩余的100只粽子需要去开发区的粮油市场供应点自提。
“订购和配送的时候没有说调价,提货时突然要每只加5毛钱。商家出尔反尔,基本的诚信去哪儿了?”杨女士说。
对此,湖州诸老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的马经理表示,彼时杨女士通过微信向他订购了150只粽子,相隔一天又追加了100只。由于节前订购量大,就把加单的100只转交给经销商。“经销商是否有加价,我并不知情。”他说。
杨女士称,原本250只共计500元,如今中途加价,导致剩余的100只每只变成2.5元,自己将要为此多支付50元。对此,她不能接受,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对此,湖州市吴兴区消保委秘书长叶百康表示,微信购物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关针对 “微商”的法律法规出台。消费者杨女士从诸老大销售人员处购买粽子,其销售方为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他还表示,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依法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一般赔偿的金额为产品价款的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如果微信朋友圈内的销售方是企业,进行过工商登记,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那么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