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 合伙做买卖,对于友情是很大的考验。家住山东省济南市的两位合伙人陈某、郭某在合伙买卖名人字画时,共同出资购进,卖出后却各享收益。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在合伙生意中,对共有物处置所得价款要按照双方出资比例予以分配,遂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04年,陈某、郭某出于对字画的共同喜爱,商量在闲暇之余一同经营书画买卖,二人口头约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2004年11月陈某参加拍卖会,拍得一幅丈二匹山水名画,成交价为3.6万元。没过几天,郭某得知,向陈某交付画作一半的款项1.8万元“入股”,陈某向郭某出具收条。事后,该画由陈某自行保管。
2009年8月,书画爱好者顾某以6万元价格从陈某处购入了上述丈二匹山水名画。陈某出具了一张保真转让证明,该证明详细记录了画作的尺寸、年份、6万元价格等信息。
2016年2月,郭某从书画商郑某的收藏室中发现了上述丈二匹山水名画,得知早在2011年郑某以42.5万元的成交价购买了该画,但自己并没有拿到跟陈某约定的一半收益。
郭某越想越生气,遂打电话向陈某询问情况,陈某只承认所售画作价款为6万元。
二人协商未果,郭某将陈某告上法庭,坚称陈某所售画作价款为42.5万元,并诉请法院判决陈某支付所售画作的一半价款。
案件审理期间,郭某申请证人郑某出庭作证,并提交了郑某从拍卖公司的所支付的42.5万元的拍卖款证明。郑某称,2011年1月,自己在某拍卖会预展的图录上发现了涉案画作,于是向拍卖公司支付了42万余元,其并只知道画作的原画主是陈某和郭某,但当时是谁委托卖画,自己并不知情。
陈某向法庭申请证人顾某出庭作证。顾某证实自己曾向陈某购进此画,事后又将此画转卖他人。在证据提交期间,顾某向法庭出具了涉案画作的保真转让证明。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陈、郭二人曾多次共同出资购买画作,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收益平均分配。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已构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双方对合伙关系均无异议,法庭对此予以认定。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审查,郭某所举证据未达法定的证明标准,陈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郭某,法庭遂对“陈某已于2009年8月将涉案画作出售给顾某,款项6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郭某作为按份共有人之一,应当将共有物处置所得价款按照双方出资比例予以分配,即陈某应向郭某返还3万元成交价款。
案件宣判后,郭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