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 重庆黔江区居民肖凯在燃放烟花礼炮过程中,被一团火花击中左眼,造成九级伤残。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令经销商湖北省咸丰县大路坝烟花爆竹专营店(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专营店)赔偿肖凯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7万余元。
2016年11月23日,34岁的肖凯在协助他人料理丧事的时候,负责燃放烟花礼炮。他在点燃一个礼炮后,跑到7米外的公路上观看。突然,一个礼炮从中间断裂,射出的一团火花击中肖凯并致其左眼受伤。
肖凯被紧急送往黔江中心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即转往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大坪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8817.15元,后转回黔江中心医院住院治理8天,又花去医疗费4612.87元。
医疗终结后,肖凯对其左眼的伤残程度和后期医疗费进行了鉴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凯左眼盲目5级,属八级伤残;左眼睑重度下垂,属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约需人民币1.6万元。
肖凯燃放的烟花礼炮购自湖北省咸丰县大路坝烟花爆竹专营店。肖凯将该烟花爆竹专营店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他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3198元。
黔江区法院审理查明,肖凯所燃放礼炮的燃放说明载明“选择室外空旷,上空无障碍物,远离人群,离建筑物25米以上,且远离易燃易爆物和居住集中区域的场所燃放……用香烟或香棒点燃绿色安全引火线(无绿色安全引火线严禁燃放),人迅速离开,至离产品15米外的安全地带观看……”
黔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肖凯在燃放礼炮时,礼炮从中间断裂致射出的火花击伤左眼,烟花爆竹专营店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产品系经抽样检验的产品,但不能推翻肖凯被礼炮从中间断裂并击伤左眼的事实,更不能证明该产品质量合格和不存在缺陷,故烟花爆竹专营店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众所周知,烟花爆竹系危险易爆物,应当按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但肖凯没有严格按照礼炮的燃放说明要求在燃放时远离15米以上,自身具有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全案情况,肖凯自行承担30%的责任,烟花爆竹专营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肖凯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367843.3元,烟花爆竹专营店应赔偿257490.31元。
烟花爆竹专营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四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